內裏與隱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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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經營 第六篇、內裏與隱密的部分

現在我們要接著來看主器皿的詳情細節。我們在前一篇資訊看見,我們受造的目的是要成為神的容器,以祂自己為內容。因著這個目的,神造了我們,使我們有許多「部分」。不要以為「部分」這個詞是我造的。神在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三節說:「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裏面的諸部分」(另譯)。裏面的諸部分是在我們的魂裏,不是我們外面身體上的肢體。神又說,祂要將祂的律法寫在我們心上。究竟什麼是裏面的部分?什麼是心呢?

我們若將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三節與希伯來書八章十節所說:「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的心思裏」(另譯)比較一下,就看見差別雖然不大,卻很重要。耶利米書說:「在他們裏面的諸部分。」但希伯來書卻說:「在他們的心思裏」。這個比較證明心思是人裏面的一部分。

「裏面的諸部分」一詞在聖經裏不只用過一次。比方說:詩篇五十一篇六節說:「你所喜愛的,是內裏部分的誠實」(另譯)。內裏的部分必須有誠實。這篇詩裏除了內裏的部分以外,還有另一部分叫作「隱密的部分」:「你在我隱密處,必使我得智慧」。誠實是在內裏的部分,但智慧是在隱密的部分。我們需要知道,裏面諸部分是什麼,隱密的部分又是什麼。

人的三部分-靈、魂、身體

我們要提到的聖經節是我們非常熟悉的。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二十三節指出,我們有三部分:靈、魂、身體。我們可以用三個同心圓來說明:

希伯來書四章十二節也提到靈、魂、體以及將這兩部分剖開。我們若要認識基督,並進入祂這美地和安息,就必須分辨靈與魂。靈就是基督住在我們裏面的地方。我們若要在經歷上認識基督,就必須分辨我們人的靈與魂。這一節不但提到靈與魂的不同,也提到身體上骨節與骨髓、心中的思念與主意的不同。神的活話能夠分辨這一切。這證明我們若要實際、真實地認識主,就必須分辨這些部分。心中的思念和主意是什麼?有幾部分?

路加福音一章四十六及四十七節再次將魂與靈加以區別。

腓立比書一章二十七節說,我們必須同有一個靈-不是聖靈,而是人的靈-也同有一個魂(英文欽定本將「一個魂」繙成「一個心思」)。這一節再次表明靈與魂不同。

最後,馬可福音十二章三十節說:「你要盡心、盡魂、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另譯)。這裏有四個不同的部分:心、魂、心思、力量。我們若將這些經節擺在一起,就曉得除了身體上的許多部分以外,我們裏面還有許多不同的部分。

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二十三節指出我們是靈、魂與身體,而詩篇五十一篇啟示出內裏的部分和隱密的部分。內裏的各部分就是魂的諸部分,這可由希伯來書八章十節與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十三節比較之下得到佐證。希伯來書將「內裏的部分」換為「心思」。內裏的部分必定是魂的諸部分,照樣,隱密的部分也必定是靈。在我們所有的部分之中,靈是我們裏面最隱密的部分。最裏面的這一部分不但隱藏在體裏面,甚至隱藏在魂裏面。因此,有「外在的」身體的部分,「內裏的」魂的部分,以及「隱密的」靈的部分。

魂的三部分-心思、意志、情感

魂有三部分,靈也有三部分。我們必須找出魂與靈的三部分各是什麼。不僅如此,我們必須給心下個定義。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二十三節指出我們是由三部分組成的人-靈、魂與身體,但沒有提到心。心是什麼?心與內裏諸部分及隱密的部分有什麼關連?

神的話清楚明確地證明魂有三部分-心思、意志、情感。下圖的陰暗部分說明魂的各部分。

箴言二章十節暗示魂需要知識。請注意箴言十九章二節及二十四章十四節。既然知識是心思的一項功用,就證明心思是魂的一部分。箴言這三節聖經都告訴我們,我們的魂需要知識。詩篇一百三十九篇十四節說魂「知道」。知道是心思的事,這再次證明心思是魂的一部分。詩篇十三篇二節說,魂「籌算」或「思量」,這是指心思說的。耶利米哀歌三章二十節指出「想念」是屬於魂,這就是說,魂能夠想念事情。這幾節聖經給我們看見魂裏有一部分能夠知道、籌算、想念,這一部分叫作心思。

魂的第二部分是意志。約伯記七章十五節說,魂能夠「選擇」(寧肯)。選擇是意志所作的決定,這證明意志必定是魂的一部分。約伯記六章七節說,魂「拒絕」(不肯)。選擇與拒絕都是意志的功用。歷代志上二十二章十八節說:「現在你們應當立定魂尋求……」(另譯)。我們怎樣集中心思來思想,我們也照樣立定魂來尋求。這當然是魂在作決定,證明意志必然是魂的一部分。民數記三十章十次提到「要約束他的魂」(另譯),我們讀這一章聖經的時候,便領會約束魂就是作決定,這是論到向耶和華許願。決定要約束自己的魂就是向耶和華許願。因此證明意志必然是魂的一部分。詩篇二十七篇十二節,四十一篇二節,以西結書十六章二十七節將原文的「魂」繙成「意志」。詩人的禱告是:「求你不要把我交給敵人,遂其所願」。原文的意思是:「求你不要把我交給敵人的魂」。這清楚地證明意志必然是魂的一部分。

情感是魂的第三部分。情感有許多方面,例如:愛、恨、喜樂、憂傷等。凡此種種,都是情感的表露。撒母耳記上十八章一節,雅歌書一章七節,詩篇四十二篇一節都提到「愛」。這些經節顯示愛是在魂裏的,因此證明魂裏有這樣一個情感的器官或功用。至於「恨,」請看撒母耳記下五章八節,詩篇一百零七篇十八節,以西結書三十六章五節。這些經節表明恨是出於魂的。既然恨是情感的流露,這些經節也證明情感必然是魂的一部分。以西結書三十六章五節,美國標準本翻譯得比較好,使用「魂的恨惡」一詞,意即魂的厭惡或憎恨。「喜樂」是情感的一種成分,也是魂的一部分,正如在以賽亞書六十一章十節,及詩篇八十六篇四節給我們看見的,又一次證明情感是魂的一部分。接著,撒母耳記上三十章六節及士師記十章十六節提到「憂傷」(苦惱)。憂傷是魂的另一種表現。還有一方面是「心願」:見撒母耳記上二十章四節,申命記十四章二十六節,以西結書二十四章二十五節,及耶利米書四十四章十四節。至於以西結書二十四章二十五節及耶利米書四十四章十四節,我們核對美國標準本及楊格(Young)或史壯(Strong)經文彙編才懂得正確的意義。心願是情感的一種成分,這些經節表明心願是在魂的領域內。

這些經節奠定了基礎,證實魂有三部分:心思、意志、情感。我們在聖經裏很難找到魂還有其他的部分,因為這三部分涵蓋了魂所有的功用。心思是首要的部分,接著是意志和情感。這些聖經節最能將魂的三部分啟示出來。

靈的三部分-良心、交通、直覺

我們注意到一件有趣的事:神格有三個身位元,人有三部分,魂裏面有三部分,靈也有三部分;這些都是由三部分組成的。聖經也啟示神的建築-帳幕-有三部分。三是基本的數位。甚至挪亞的方舟也有三層。論到帳幕的話中,「三」這個數位使用了許多次。比方說,一塊豎板寬一肘半,兩塊豎板聯為一組,寬共計為三肘,意思就是說,三這個數位是一個完整的單位。

因此,靈是一個完整的單位,由三部分或三種功用組成:良心、交通、直覺。下圖的陰暗部分說明靈的各部分。

要明白良心很容易,我們對良心都很熟悉。良心有一種功用就是分辨是非,另一個功用是定罪或稱義。要領會交通也很容易。交通就是我們與神來往。我們靈裏的這種功用使我們能夠接觸神。簡單地說,交通就是接觸神。但要領會直覺就不太容易了。直覺意即直接的感覺或知識。無論我們的理由、環境、背景如何,我們靈裏的確有這種直接的感覺。這種感覺是沒有理由的,是「不合理的」。它是直接從神來的感覺,直接來自神的知識。我們稱這種功能為靈的直覺。因此,我們是憑著良心、交通與直覺的功能來認識靈。

但我們必須用聖經來證明人的靈裏有這三部分。首先,羅馬書九章一節說到良心:「有我的良心在聖靈裏與我同作見證」(另譯)。將羅馬書九章一節與羅馬書八章十六節相比較,便知道良心是在人的靈裏。一方面,聖靈與我們的靈同作見證;另一方面,我們的良心與聖靈同作見證。這證明良心是我們靈的一種功用。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五章三節說,他在靈裏審判了一個有罪的人。審判意即定罪或稱義,這些都是良心的行為。但使徒說,我在「靈」裏審判了。這證實定罪或稱義的功用是在靈裏;因此,良心是在靈裏。詩篇五十一篇十節說到「我裏面……正直的靈」-就是正確的靈。分辨是非和良心有關,所以這一節也證明良心在靈裏。詩篇三十四篇十八節提到「靈性痛悔」。痛悔意即我們覺悟自己錯了。換句話說, 我們控告並定罪自己,這是良心的功用。「靈性痛悔」表明良心與靈有連帶的關係。申命記二章三十節說:「使他的靈剛硬」(另譯),意即良心剛硬了。靈剛硬的意思就是不在意良心。當我們拋棄良心的感覺,我們靈裏更剛硬了。這些經節是最有力的論據,說明瞭一項事實,即良心的功用乃是在人的靈裏。

我們接著要找出交通在聖經裏的根據。首先,約翰福音四章二十四節告訴我們,我們必須在我們的靈裏敬拜神。敬拜神需要在我們的靈裏。敬拜神就是接觸神並與神交通。這一節聖經證明,敬拜或交通的功用是在我們的靈裏,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一章九節說:「我……用靈……事俸……神」。事俸神也是與神交通的一種。所以這也證明交通的器官在我們的靈裏。我們必須加上羅馬書七章六節:「我們在靈的新樣裏……服事」(另譯)。換句話說,事俸主要就是在我們的靈裏與主交通。

我們來看以弗所書六章十八節,希臘文對照本把這一節譯為:「時時在靈裏禱告……」。在英文裏「靈」字前面既沒有冠詞,也沒有大寫。這不是指聖靈,而是指我們人的靈。禱告意即與神交通。在靈裏禱告表明與神的交通是在我們靈裏的事。路加福音一章四十七節說:「我靈以神我的救主為樂」,意即人的靈接觸了神。這再一次給我們看見,與神交通是靈裏的功用。然後羅馬書八章十六節說:「那靈與我們的靈同證」(另譯)。這一節非常清楚,因為它表明與神交通必須在我們的靈裏,也在神的靈裏。哥林多前書六章十七節說:「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真正的交通意即我們與主成為一靈,這種交通是在靈裏。這些經節都足以證明交通的功能是在我們人的靈裏。

那麼直覺呢?雖然我們很難找出這個功用的聖經根據,但有幾節聖經可作參考。哥林多前書二章十一節啟示人的靈能夠知道魂所不知道的。我們的靈能夠辨別魂所不能辨別的。這證明我們靈裏另有一樣東西。我們的魂能憑著推理與環境中的經歷來認識事物,但人的靈不靠這些就能夠分辨事物。這種直接的感覺表明我們靈裏有直覺。馬可福音二章八節說:「靈裏曉得」(另譯)。馬可福音八章十二節說:「耶穌靈裏歎息」(另譯)。約翰福音十一章三十三節說:「靈裏悲歎」(另譯)。在我們的靈裏曉得、歎息,及悲歎,不是靠著推理,而是直接來自分辨的感覺,我們稱之為直覺,這是我們靈裏的第三個功用。

如今,我們有了魂的三部分與靈的三部分這六部分的聖經根據。

心的四部分-心思、意志、情感、良心

心是什麼?心並不是魂與靈以外的另一部分,而是由魂的各部分與靈的第一部分組成的。心包括心思、意志、情感,加上靈的一部分-良心。下圖的陰暗部分說明組成心的各部分。

我們整個人主要的部分僅僅有三,就是身體、魂與靈。我們並沒有第四個叫作心的單獨部分。

現在我們需要證實魂的第一部分-心思-是心的一部分。馬太福音九章四節說:「你們為什麼心裏懷著惡念呢?」因此,人的心能夠思想。因著思想的過程是在心思裏,就證明心思是心的一部分。創世記六章五節說:「心所思想的……」(另譯)。思想是屬於心思的,但創世記六章五節提到心的思想。希伯來書四章十二節也給我們看見同樣的話:「心中的思念……」。這三處聖經足夠證明魂的器官-心思,是心的一部分。

使徒行傳十一章二十三節給我們看見意志:「心志」,或作「心裏的志向」。志向是意志的功用,但在使徒行傳裏,志向是屬於心的,表明意志也是心的一部分。希伯來書四章十二節說到「心中的……主意」。主意與志向相當,是屬乎意志的。這再次證明意志是心的一部分。還有更多的經節,但這兩節已經足夠了。以聖經的準則來看,我們只需要兩個證據。

約翰福音十六章二十二節說到情感:「你們的心就喜樂了」。喜樂是情感的一種成分,但主在這裏說,心就喜樂了。因此,這證實情感也是心的一部分。主在同一章說:「你們就滿心憂愁」(六節)。憂愁也是屬乎情感。所以這兩節聖經證實情感也是心的一部分。

希伯來書十章二十二節論到良心,說:「並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所以我們看見良心與心有密切的關係。我們若要有純潔的心,就必須有無虧的良心。我們的良心必須被血灑過,才能夠有一顆純潔的心。因此,毫無疑問,良心是心的一部分。約翰一書三章二十節提到:「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定罪是良心的功用。所以這一節證明良心也是心的一部分。

在這裏我們有了聖經的根據,證明魂的各部分及靈的第一部分-心思、意志、情感及良心這四部分-共同組成了心。